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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法律风险案例-【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21:51:19 阅读: 来源:块茎类厂家

借贷网讯 张先生向李先生借款60万元,约定二年后归还。作为担保,张先生与李先生约定,李先生将自己的一套商品房出售给张先生,签订了一份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一份回赎协议,并将商品房过户至张先生名下。在回赎协议中双方约定,李先生如果按期支付本息,张先生应当将商品房返还给李先生。借款到期后,如李先生无力偿还所欠本息,便主张房屋买卖合同与回赎协议无效,要求以拍卖方式实现张先生债权,多余款项归己所有。因张先生不同意,以致成诉。笔者认为,李先生的诉请合理,法院应当支持。理由如下:

1、从合同解释角度看,该约定并非商品房买卖合同。其房屋买卖合同与回赎协议在内容上具有连续性和统一性,应当是一份合同的两个不可分割的部分。当表面意思与真实意思不一致,但双方都明知真实意思的,合同的内容应当取决于真实意思。

2、从法律规定角度看,该约定无效。《物权法》第五条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即“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随意设定。

3、从双方当事人之间实质上的平等看,也不应承认该约定的效力。该约定类似于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中的流质条款,有违法律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原则,因而不应承认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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