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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的过度包装及法律对策3呢

发布时间:2021-06-24 13:12:20 阅读: 来源:块茎类厂家

产品的过度包装及法律对策(3)

当今,世界上发达国家大多通过立法来限制过度包装。例如,由于环境资源恶化而在全球掀起的“绿色包装”浪潮下,欧洲各国政府纷纷制定包装法。最早推崇包装材料回收的德国制定了“循环经济法”、“包装条例”,丹麦率先实行“绿色税”制度,荷兰的“包装盟约”、法国的“包装条例”以及比利时的“国家生态法”等,很多国家要求制造商、进口商与零售商负起将包装材料回收利用与再制造的。具体考查国外控制过度包装的法律措施主要有三种:第一,标准控制。即对包装物的容积、包装物与商品之间的间隙、包装层数、包装成本与商品价值的比例等设定限制标准,如韩国、日本、加拿大等国家。第二,经济手段控制。如对非纸制包装和不能满足回收要求的包装征收包装税,如比利时。另外,通过垃圾计量收费,引导消费者选择简单包装,如荷兰。第三,加大生产者。规定由商品生产者负责回收商品包装,通常可以采取押金制的办法委托有关商业机构回收包装。为便于回收,生产者会主动选择使用材料少、容易回收的包装设计,如德国、法国等国家。

过度包装物品在韩国属于违法行为,为了落实物品包装比率和层数的限制,韩国政府对商品的包装要进行检查,奖励精简包装,过度包装的商品要罚款。而我国的包装业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过度包装的歪风。为对商品包装从质量、材料、体积上加以规范和约束,立足我国的现实国情结合国外发达国家的成功实践经验,我国应尽快重构与完善限制过度包装的法律制度。

首先,我国可以考虑制定一部包装法,通过这部包装法来解决产品包装中存在的问题。 包装法 应主要规定“绿色包装”和包装材料回收利用问题。在包装法中首先要明确限制过度包装的目的,比如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生态环境资源、减少垃圾等。包装法应对产品包装的科学设计、试验验证、规范包装做出科学的规定,提倡“绿色包装”及包装材料的回收利用。具体界定在什么情况下为过度包装,以及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视为过度包装。比如限制商品包装在整个商品中所占的比例和层数,可将包装体积控制在商品体积的l0% ~l5% (缓冲包装除外);限制商品包装在整个商品中所占的费用,可将包装费控制在l5%~20%。包装法必须对产品过度包装做出法律定性,应借鉴德国、日本等国的规定,将过度包装定性为一种欺诈行为,并仿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赋予受欺诈的消费者以要求双倍惩罚性赔偿的权利。为了更好地运用经济手段来限制产品过度包装,还可以运用税收杠杆。在包装法中要对此类税收做出具体的规定,并将包装费超过规定商品价值的一定比例(比如包装费占商品价值的l5%~20%)作为税收的起征点。在一定的意义上,此类税收可以看作是违反产品过度包装后所承担的形式之一。同时鉴于包装与产品不可分割性的特点,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具体的监督检查,以事后备案并随时抽查的方式来监督产品的包装。

鉴于包装废弃物中蕴藏着丰富的资源,还应对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利用作出规定,比如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实施居民生活废弃物分装收集计划。同时,为促进生产企业精简包装而要强化企业的社会和道德,建议在包装法中赋予产品生产商对包装物回收再用与再造的,只有这样产品的生产企业才会激发起简化包装的内在动力。在具体的操作中可以规定,生产商设立包装物回收点,消费者在购物时要预先交付一定的包装物回。送保证金等等。目前,欧、美、日由于该类仪器利用时间长等发达国家均已颁布法令要求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零售商必须承担包装回收再利用与再制造。荷兰为配合1997年7月1日生效的欧盟产品包装及废弃物管理规范,强制要求到2000年,产品包装材料的重量必须比1996年减少l0%。德国法规规定消费者可以将认为没有用的包装材料留在商店里,商店有回收处理这些包装材料,当然处理这些包装材料的工作最终都落在制造商的身上,这些麻烦迫使制造商不得不减少包装材料的用量。英国的环保部门则发布有关包装废弃物法规,要求国内的包装商、销售商、原材料制造商义务处理好一定比例的包装废弃物,超过堆积包装废弃物一定体积者不仅要妥善处理,还要进一步向环保部门提出详细处理计划。

其次,国家尽快出台循环社会促进法。限制产品过度包装远非仅仅一部包装法就可以解决所有的问题,只有配合以循环经济社会推进法,才能起到限制产品的过度包装及全面的促进中国资源利用的节约之功效。根据环境经济。学的原理,单单靠加大资源的回收利用来促进循环经济并。不能从根本上减少垃圾的大量产生、环境的污染以为保障钒电解液性能及能源的大量消耗,而从源头上减少资源的投入才是治标的做法。因此,不能将真正解决产品过度包装问题完全寄希望于产品消费后包装物的回收利用上,简化产品的包装才是最经济、最节约、最治本的做法。赋予企业生产商包装物回收利用的,不但从“末端”上限制了产品的过度包装,而且也是推进循环社会的一个步骤。 在实践中,德国1986年就颁布实施了 循环经济与废物管理法),规定对废物的优先顺序是避免产生——循环使用一最终处置。随后几年内制定了包括 包装条例 、 限制废车条例 和 循环经济法》等在内的一系特别是散布不均列立法措施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采取双元系统模式和 源的有效利用。政府还要严格各种环境管理措施的落实,双轨制回收系新1代的清晰薄膜和涂料的阻隔性能开始向金属薄片和镀铝薄膜的接近统,成立专门组织对包装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回收利用,有效地保护了原材料资源,将整个消费和生产改造成为统一的循环经济系统。欧盟的指令要求各成员国必须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建立相应的包装品管理体系,以提高包装品的回收和再利用率。欧盟规定各成员国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率在2001年前至少达到50%,至2008年底前提高到至少60%;包装品的再利用率在2001年前至少达到25% ,至2008年底前提高到至少55%,欧盟还对不同包装材料的再生利用率提出了不同的要求。日本在2000年召开了一届“环保国会”,通过和修改了如 推进形成循环经济型社会基本法》、 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 、 食品循环资源再生利用促进法》等多项环保法规,这些法规都相应地限制了生产企业过度包装产品。目前,我国第一部循环经济领域的法规—— (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条例》刚刚正式颁布,这一条例的颁布和施行,将有利于规范政府、企业、公众等在推进循环经济中的行为,为包括限制产品过度包装在内的循环经济生态城市的建设提供法制保障。日前,国家发改委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 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发改委主任马凯在全国循环经济工作会议上则强调鼓励使用绿色产品,如能效标识产品、节能节水认证产品等,抵制过度包装等浪费行为,大力提倡绿色消费。

最后,完善环境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在可持续发展战略下任何立法的完善都应考虑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两者的协调,可以通过完善现有的环境资源法律制度来对产品的过度包装进行法律规制。完善现有环境法律体系中包括产品包装问题在内的环境标准。此类环境标准应排除有悖于环保理念的产品包装,秉着“预防为主”的原则从源头控制包装污染物的产生。完善现有的环境税收法律制度,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可在现有的税收体制内开征包括以产品包装废弃物为课征对象的环境服务税、垃圾税等税种,一方面充分发挥市场经济手段来确保产品的适度包装,另一方面也可为处理包装废弃物垃圾筹集资金。完善现有环境资源法律体系中的排污收费制度。我国目前只规定了污染水、废气、废渣、噪声、放射性等几类排污收费。在对环境经济值评估后应当对包装废弃物也要以合理的收费标准征收排污费,这也刺激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独立经济实体的企业改进生产技术,绿化产品的包装。完善环保经济鼓励政策,鼓您也能够收到货后励环境资积极对辖区内的包装污染物进行整治,同时也要加强环保措施的引导,比如对某些积极提高资源利用率,使用 节约能源减少废弃物产生的机器设备,创新发明致力于技术研究的企业,可以允许其申请税收减免等。

3结语

在人们的消费需求不断地由低层次向高层次递进的同时,消费者绿色环保、节约能源意识也越来越强,简化、绿化产品包装存在消费者认同的基础,已有消费者团体提出“过度的包装也是一种欺诈”。绿化包装的产品,给人带来信心与美。重视产品的环保设计,注重向公众传播企业的环保信息,可以树立健康的品牌形象,突出企业对社会或对企业周围社区的感,赢得消费者的信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整体消费能力的提高,价格也将不再是消费者选择的决定因素。对于生产企业而言,选择了环保也就意味着选择了未来。而且在中国已加入WTO的背景下,中国的产品要顺利走出国门而不会遭到绿色贸易壁垒的歧视,出口产品的包装环保设计、绿色包装必将成为进入国际市场的重要通行证。企业应认清市场发展的趋势,及时地调整经营策略,采用科学的生产方式,减少对非再生性资源的耗费,开发研制有利于维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包装产品和可回收利用的废弃包装,从而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提高市场占有的份额。ISO14000系列已明文规定,凡是国际商购买产品(包装)要进行环境生态评估,并使用环境标志。目前环境认证和环境要求已经成为欧、美、日等国家贸易保护新的非关税壁垒。产品包装必须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加快开发研制绿色包装是我国企业走向国外的必然前提。绿色环保的意识亦将成为立足激烈竞争市场中的强大武器。发展产品的绿色包装,走社会循环发展之路,需要法律制度保障下社会每一位成员积极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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